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中,除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以外,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由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发放待遇。